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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责任

纽约州教育法第356条

  1. 服从一般管理, 根据州立大学校董会制定的规则进行监督和控制, 州立大学各公办机构的业务和事务,在当地由十人组成的理事会监督, 其中九名由校长任命,一名由学校学生选举产生. 这些有表决权的成员应遵守任何一般性条款的每一项规定, 特别法或地方法, 条例, 宪章, code, 适用于该委员会有表决权成员履行其职责的规则或规例,包括, 但不限于, 这些规定规定了道德守则, 披露要求和禁止商业和专业活动. 学生委员的选举应按照各自有代表性的校园学生会颁布的规章制度和州立大学董事会制定的指导方针进行. 一名委员须由总督指定为主席. 州立大学的本科公立学院与另一所高等教育机构相邻,并且该本科公立学院的学生是, 在州立大学的安排下, 在这类其他机构修了相当一部分课程, 其他院校的校长或其他负责人为该本科公立院校的理事会当然成员. 最初的约定, 学生委员及当然委员除外, 有效期至七月一日, 1954年, 7月1日, 1955年, 7月1日, 1956年, 7月1日, 1957年, 7月1日, 1958年, 7月1日, 一九五九年, 7月1日, 1960年, 7月1日, 1961年和, 没有当然委员, 7月1日, 一九六二年, 分别, 以及随后的任命, 除了学生会员, 任期为九年,自作出任命的历年七月一日起算. 空缺应在未届满的任期内以与原选择相同的方式填补. 4月1日或之后委任的每名理事会成员的任期, 1986年是七年. 学生委员的任期为一年,由举行选举的历年七月一日起计, 提供, 然而, 首次当选的学生委员任期为九个月,由十月一日起生效, 1975年,6月30日到期, 1976年. 如果学生会员不再是该机构的学生, 该委员应被要求辞职. 由总督委任的委员会成员可由总督撤换. 由学生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可由学生根据各自的代表性校园学生会根据州立大学受托人颁布的指导方针颁布的规章制度予以罢免. 这些理事会的成员不因其服务而获得报酬,但他们在履行其在本协定下的职责时实际和必要发生的费用应得到补偿.
  2. 国营事业单位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还有椅子, 或任何五名成员的请愿, 可否在任何时候召开特别会议,并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每次会议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至每位会员的惯常地址, 除非该通知获市政局过半数成员豁免. 供理事会审议的决议必须在开会前不少于七天邮寄至每一理事会成员的惯常地址, 除非主席应在会议当天以书面提供需要立即表决的事实. 此类会议的议程应在会议前三天提供,并应视为公共记录. 出席会议的五名成员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出席任何会议的过半数成员的行为即为理事会的行为.
  3. 服从一般管理, 监督, 的控制和批准, 根据州立大学校董会制定的规则, 每一事业单位的理事会应当, 就其所服务的机构而言, 行使下列权力:
    1. 向州立大学董事会推荐候选人,由州立大学董事会任命为该机构的负责人;
    2. 审查该机构负责人的所有主要计划,使其更有效地运作,并就此提出它认为适当的建议. 该计划应报请州立大学董事会批准, 连同理事会就此提出的建议. 州立大学的受托人应决定这些重大计划的构成, 这里一般定义包括哪些, 等, 对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评估或改进计划, 扩大或限制学生入学, 对学术课程和获得学位的标准的评估或改进, 扩大机构设施,评估或改善学生活动和住房;
    3. 制定护理条例, 保管和管理土地, 理由, 建筑物和设备;
    4. 审查由该机构的负责人为该机构准备的拟议预算请求,并向州立大学受托人推荐该机构的预算;
    5. 促进公民咨询委员会的发展,以提供理事会可能要求的援助, 并任命公民委员会的成员. 公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受报酬,但是对其在履行职责中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给予补偿;
    6. 命名建筑物和场地;
    7. 制定学生行为规范;
    8. 规定和监督学生的住房和安全;
    9. 每年9月1日或之前向州立大学受托人提交年度报告, 随时向他们报告任何他们认为需要他们注意的事情;
    10. perform such other powers and duties as may be authorized or required by the state university trustees by general rules or special directives; and
    11. 制作和建立, 不时地改变和修正, 有关其机构事务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法律或州立大学受托人的规定, 为有效地执行上述权力和职责,可能是必要或适当的.

(修订版L).1975, c. 587, § 2; L.1977, c. 164, § 2; L.1979, c. 406, § 2; L.1984, c. 296, § 6; L.1985, c. 552, § 8.)